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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差旅费的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差旅费的扣除问题,《国家税wu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在上述规定中,“支付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在国内取得的支付凭证一般是正式发piao,而在国外取得的发piao,仅从发piao本身无法验证其真实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piao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piao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他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以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根据规定,验证国外发piao的真实性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呢!但是,在上述政策的具体落实当中,是要每次出差的国外差旅费发piao都需要提供境外公证证明或注册会计师的的证明吗?上述规定对此问题已经做出了回答,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的疑问,才需要企业提供确认证明。公司人员出差国外,在国外会有这相对应的费用发生,可是报销时财务很难辨别这些发piao的真伪。请问,对外国的发piao,应该如何判定且可以报销。

国家税wu总局对这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他的实际操做真实的合法的票据均可以作为报销实际中一般只要是单位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境外出差的,但他的花费用取得的境外发piao,经过单位领导的审批,可以认为他是合法的。当税务机关有疑问的时候,可以要求境外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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